放宽现有限制、增加新设限制--《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出台
商务部、外汇局于2011年12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对外商投资性公司作出了新的规定,也修改了一些现有规定。
一、外商投资性公司须标注“投资性公司”
该通知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
二、不得以境内贷款用于境内再投资
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但是,该条规定中的“境内贷款”和“境内再投资”等概念的范围还有待进一步定义。
三、外商投资型公司投资便利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2011年3月29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的通知》第一条要求外商投资性公司只有将境内合法所得转增为注册资本后,才可以再投资境内企业。但是新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用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包括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所得等)在境内投资时有两种选择:(1)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将其直接用于境内投资;或(2)将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再开展境内投资。所以,将境内合法所得转增为注册资本后不再是用境内合法所得用于境内投资的唯一方法。
该通知即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境内投资添加了新的限制,也在某种程度上放宽了原有限制,其对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投资可能造成的影响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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