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明确及扩大境外投资人间接股权转让报告义务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局”)于2011年3月28日出台了《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已于2011年4月1日正式实施,并适用于《公告》实施前但未税务处理的事项。

  • 概述

《公告》明确了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利息、租金、担保费、租赁费、股权转让以及投资所得缴纳所得税的财务安排。《公告》同时包括了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698号文》”)的解释。《698号文》规定了所有外国企业须向相关中国税务部门汇报任何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所得等。

  • 要点

《698号文》要求境外投资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股权转让”),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境外投资方须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交易文件。

《698号文》赋予了国税局及其地方税务机关在境外投资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股权以规避应向中国税务部门报告的收益所得税,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时,刺破中国居民企业海外控股公司的面纱,就股权转让所得对海外投资人征税。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2011年5月11日,《中国税务报》报道了广东省汕头税务局(“汕头税务局”)根据《698号文》成功追缴征收了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维尔京群岛公司”)间接向某外国公司转让中国汕头某公司(“汕头公司”)的资本利得所得税约人民币7,200,000元。汕头税务局发现,维尔京群岛公司通过另外两个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夹层公司间接拥有某香港公司100%的股权,该香港公司继而拥有汕头公司100%的股权。

汕头税务局审阅了其要求提供的相关公司的股权交易文件,发现维尔京群岛公司与汕头公司间的夹层公司均设立于对海外所得不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并且这些夹层公司的设立仅以避税为目的,不存在其他任何投资行为。因此,汕头税务局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维尔京群岛公司实质上直接转让了汕头公司的股权并且应向中国税务部门缴纳股权转让的所得税。

《公告》阐明了《698号文》的一些观点。关于《698号文》适用的范围,《公告》表明《698号文》不仅适用于作为间接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的“实际控制方”的境外公司,而且适用于任何参与间接股权转让的境外公司,不论该境外公司是否曾控制该被转让的中国子公司。

《公告》同时明确两个及两个以上境外投资方同时参与间接转让股权转让,可由其中一方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交易资料。如果间接股权转让同时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且不在同一省(市)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的,可以选择向有权主管税务机关之一提供交易文件。

  • 结语

在进行境外间接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公告》为境外投资方履行《698号文》下规定的报告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同时,《公告》明确表示国税局根据《698号文》有权力对间接影响中国居民企业的任何中国境外股权转让所得进行征税。进而言之,尽管《公告》和《698号文》都未要求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需要获得审批及注册,《公告》鼓励境外投资方向税务机关履行报告义务。

作者:

尉柳明
86.21.2321.6033
wwei@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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