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2010年12月29日,中国发改委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中国对价格垄断的判定、执法流程和执法权所属的规定因此较前更为清晰。

中国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以及价格垄断的正当理由等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水平等多种价格垄断协议;
  •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中国发展改革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中止及终止调查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 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形等作了明确规定。

作者:

Josie Shi
86.21.2321.6000
jshi@sheppardmullin.com

Jun Hua
86.21.2321.6000
jhua@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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