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新规定发布

2010年9月8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及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系在此之前已经发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补充规定。

条例第三条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目录的发布意味着从明年起,五类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及处理将有章可循。这些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及计算机。

条例中下列几项规定值得特别注意:

  1. 对部分电器电子产品的进口限制: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2. 资格许可制度:根据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获得许可的须具备以下条件:合格的处理设备;制定恰当的使用及处理计划;分类、包装和其他必要设备;以及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专家。
     
  3. 建立处理基金:国家将设立基金用于上述产品的处理,资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商或其代理人负担。根据条例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4. 建立数据管理系统:处理上述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用以记录至少三年以上的基本处理信息。这样做的企业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据有关报道,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和环保部将于近期修改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电器电子产品海关编码。

毋庸赘言,对于上述限制性规定,凡涉及电器电子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仔细留意并谨慎应对。但对于从事家电拆解的企业,有关处理基金的规定,若善加利用,或许会是个利多的好消息。

作者:

Sandy Xie
86.21.2321.6054
SXie@sheppardmullin.com

and

Carrie Bai
86.21.2321.6017
CBai@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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