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税收缴纳的新规定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对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国纳税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此之前,这两种附加税收仅适用于中国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
外国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 的比率征收。以市区为例,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7%
-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
以增值税税率为17%计算,外国纳税人需另行缴纳1.19%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0.51%的教育费附加。但这1.7%的税额可在计算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抵扣。又按营业税税率为5%计,外国纳税人需另行缴纳0.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外国纳税人在中国税负方面的最新变化。在1994年以前,外国纳税人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只须缴纳工商统一税。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外国纳税人始同中国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一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作者:
Cheng Xu
86.21.2321.6000
cxu@sheppardmullin.com
and
Josie 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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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Jun 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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