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驻华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新规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1月10日经国务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取代自1983年以来实施的《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相比于《管理办法》,《条例》的规定更加具体,内容也有所变动。

活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机构”)能够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条例》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对代表机构活动范围的限制,规定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包括:(一)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二)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此外,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代表机构从事上述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代表机构并应按要求取得批准。

若代表机构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上述业务活动以外的活动,将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登记事项与程序

相比于《管理办法》,《条例》在登记事项方面作了如下变更:《条例》新增了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这一登记事项,将代表人数和姓名这一登记事项变更为首席代表姓名。

此外,《条例》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各单列一章,规定了设立、变更与注销代表机构分别需提交的文件、办理期限及其他事项。对于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需延期的,《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登记,而《条例》将此变更为应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年度报告

《条例》新增了关于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等相关情况。

作者:

Cheng Xu
86.21.2321.6000
cxu@sheppardmullin.com

Josie Shi
86.21.2321.6000
jshi@sheppardmullin.com

Jun Hua
86.21.2321.6000
jhua@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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