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络游戏法颁布实施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显示,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到258亿元,同比增长39.5%。网络游戏用户达到2.65亿美元,增长了41.5%。但网络游戏市场快速发展衍生的许多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范。在试图为这个灰色领域带来更为清晰的规范的过程中,文化部颁布了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的管理和标准化的部级规则《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于2010年8月1日开始实施。它系统并明确地规定了网络游戏,市场主体,业务活动,网络运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界定“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等的概念。办法也对诸如“网络游戏的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行为”、“虚拟货币” 等主要议题设定了规则。

网络游戏业务运营

网络游戏业务包括网络游戏、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发行和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任何单位在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获得该许可证的前提,是应当有一个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体。许可证为三年有效期。外国公司仍然不能在中国投资网络游戏业务。

内容管理


办法对网络游戏内容作出了若干限制,并明确赋予了文化部对审查网络游戏内容的责任和权力。进口网络游戏应提交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此类进口游戏只能在得到文化部的批准之后才能投入网络运营。对于进口网络游戏享有独家引进权的国内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负责申请该项批准。

实名登记制

关于网络游戏实名制的争论由来已久,本办法首次予以明确规定。任何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单位,应当保证其用户在登记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与注册信息相一致的准确的、真实的银行账户链接。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其他实体也应实行实名登记制的,要求用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所有网络游戏业务经营者必须保存其用户的记录。

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游戏程序之外的虚拟交换工具,它是存储在服务器中的电磁纪录形式和具体的数字单位表示,它是网络游戏业务实体发行的,直接或间接由网络游戏用户按一定的比例,通过法定货币进行购买的。

办法重申了由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通知”。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应仅用于在线游戏产品和网络游戏实体提供服务的交换,并不得用于购买实物或交换其他实体提供产品和服务。一个在线游戏用户购买记录应保存至少180天,从用户接收到最后服务日期开始计算。

网络游戏业务经营者不得利用抽奖或其他类似的方式来诱导用户输入真实货币或虚拟货币来交换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

基于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力较弱,又易沉溺于网络游戏,办法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经营企业采取一些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包括在游戏中说明游戏的内容、功能和用户范围,以及采用科技手段禁止不当游戏和限制未成年人上网游戏的时间。

办法对于应予禁止的网络游戏的内容也有明确规定。这些禁止的内容包括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反社会道德或法律的内容,诱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或者其他恐怖、凶残,有伤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内容。此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亦在禁止之列。

此办法的颁布实施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于网络游戏市场日益增加的关注,及其致力于规制这一市场的决心。至于此办法如何实施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作者:

Ping Chu
PChu@sheppardmullin.com

Madelyn Ma
MMa@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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