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在1982年生效,经历了两次修改。最新的一次是在2001年10月27日。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希望在这个领域里给法院和商标使用者提供更多的指导,使这个领域的法律更为明确。
这份司法意见包括了二十个标明数字的段落, 涉及了包括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 代理人注册商标在内的广泛内容。这份司法意见对于已经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和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做出了区别对待。前者似乎可以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护。这份司法意见还对“夸大宣传和欺骗”和“显著特征”等概念做出了比《商标法》更详细的说明。
诉争商标
首先,这份司法意见对于已经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和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做出了有区别的对待。该份司法意见认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另一方面,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尊重相关公众已在 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情况,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实践中,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显著特征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性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 特征性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性。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的这份司法意见还对“通用名称”、“类似”、“近似程度”和 “抢注”等其它一些重要概念做出了解释。 从上文的这些例子就可以看出,这份司法意见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注入了更多内容,并将对中国未来的商标争议纠纷带来实质性影响。
作者:
Alice Qian
aqian@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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