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审核和确认

2010年3月10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一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对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审核和确认细节。

对115号文的说明

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115号文设定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特定设备免/退税的条件。为进一步明确免/退税资格的审查,《通知》进一步规定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获得免/退税的条件和具体审核办法。

根据115号文,采购所列清单中所列设备获得免征进口税收的待遇,外资研发中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必须:

  1.  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 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通知》对上述条件进行了详细解释:

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年来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应为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企业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2010年底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财税[2009]115号文所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资格条件的审核及其他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申报日期。审核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115号文所列条件和《通知》的要求,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企业名单。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另外,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海关和国税部门还会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于企业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

孙婧元(Jingyuan Sun)
jsun@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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