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央和地方房地产政策法规变化
国资委要求78家央企退出房地产业务
2010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会议(“两会”)期间,高房价和房地产市场调控问题成为了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中央政府也表示要遏制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势头。然而,“两会”闭幕几天之内,北京土地拍卖就迅速反弹,在近期最大的三次土地拍卖上,用高价赢得拍卖的买家的大股东均是国资背景的央企。
针对这一现象,国资委3月18日决定,除16家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外,78家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结构调整步伐,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的方案。
事实上,国资委自2003年成立以来,对中央企业房地产业务进行了大幅度调整重组,先后确认和公布了16家以房地产作为主业的中央企业。但是,除上述16家企业以外,还有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方式开展了房地产业务。根据国资委的要求,这78家央企在完成企业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等阶段性工作后要退出房地产业务
3月18日的要求不是国资委第一次试图调整重组央企业务,清理低效资产。今年1月,国资委针对国企央企普遍设立自有酒店的现象,责令非以酒店业为主业的央企退出酒店行业。
国土资源部暂停住房用地销售
3月22日,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视频会议上,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在上报今年住房保障用地和供地计划之前,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各地供地计划要在4月5日前上报国土资源部和抄报驻地国土督察局。国土资源部会在4月10日向社会公开各地上报的供地计划并上报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贠小苏在3月22日的会议上指出,在上报的住房用地计划当中,各地务必把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供地要求,分解落实到拟供宗地。
此外,在3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国土资源部要求: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此外,《通知》还规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国家税务总局修改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政策
2008年,为减轻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普通住房的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财税[2008] 第137号)。2010年3月23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如果不是首次购房的,契税税率则为3%。
本次对购房契税的修改能有效的防治那些已拥有住房的个人通过与他人共同购买普通住房来获得首次购房的税收优惠。
海南省政府出台新规定,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3月4日, 为贯彻国务院监管房地产市场的政策,遏制海南省土地价格过快上涨的势头,海南省政府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http://202.84.17.54/content/20100305/Articeldi10ban005BB.htm)。
根据上述《实施意见》,2010年5月1日起,为抑制炒房行为,实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合同注销备案制度。要求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后10天内办理备案手续和预告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暂停预售许可。同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严禁办理房屋转让和更名手续。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逾期90日未付清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定金或保证金不予退回。未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作者:
孙婧元(Jingyuan Sun)
(212) 634-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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