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并购税务 问题 第二部分 - 收购:一般与特殊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第59号文中规定了一般重组及特殊重组,两者的税收待遇各不相同。对于收购来说,一般重组与特殊重组在税收待遇方面最大的不同在于计算交易盈利/亏损的税基不同,以及起算盈利/亏损的时间点不同。另外,根据第59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收购交易(包括处所在香港、澳门及台湾的企业)必须满足下列额外的条件之一,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

  • 外国企业将其在国内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同样也是外国企业),不因交易而造成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企业的股权;
  • 外国企业向其全资子公司转让其拥有的国内公司的股权,该受让公司也是国内公司;
  • 国内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外国企业进行投资。该国内企业可以在10年间分配其交易的应课税所得。
  • 如果收购交易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则必须获得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才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股权收购

外国投资者收购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另一种方式便是股权交易,包括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或增加目标公司的股本,将其转变成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并进行控制(外国投资人的出资必须高于国内企业注册资本的25%,才能适用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中,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因为法律主体并为改变。

关于适用一般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交易中的税务问题,第59号文要求成交后的公允市场价值为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如果股东是外国企业,则股权转让的税率为10%。但在特殊税务处理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出售方于交易前的计税基础。例如,如果出售方最初以200万美元的价格购买了目标公司,买方先以300万美元的价格从其手中收购目标公司,则买方的税基按一般税务处理规定即为300万美元,而按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则为200万美元。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的不同防止了应课税收益的增加,并使得出售方的原收购价格成为今后股权或资产出售交易中的计税基础[2]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权或资产价值的增加或稀释在一般税务处理规定实施时得到确认,金额介于被转让股权及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以及交易前计税基础之间。在特殊税务处理中,收购人可以递延交易的收益或亏损,但与非股权支付相关的收益及亏损除外,该受益及亏损系公允市场价值与交易前股权或资产税基乘以非股权的公允市场价值的比率所得值的差额。

最后,股权转让还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中国关于印花税的法规规定对转让股份收取售价0.1%的印花税。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不得扣除收购人的交易支出,包括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将被计入资产成本的收购交易贷款利息。但法律允许目标公司的亏损结转年限可达五年。另外,目标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在交易后保持不变。

资产并购

许多外国投资者采取另一种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即资产并购。这可能涉及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3]

特殊重组中的资产收购方也可享受资产出让方原税基的优惠。对比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交易,利润或损失的差别与股权交易的差别类似。

收购资产的税收成本是该资产的收购价格。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17%,无形资产的营业税是5%。地上定着资产需交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是资产转让价格的0.03%-0.05%。出售土地或不动产需交纳3%-5%的契税。与股权收购不同的是,目标公司在资产收购中的亏损不得从净利润中扣除。最后,资产转让中由新设实体产生的利息支出将在资产存续期间计入资产成本并进行折旧。

结论

因此,选择哪种交易模式来降低税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目标公司没有持有大量土地、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下,资产收购的税负就不会过多。最后,为最大限度地避税,还应当考虑减少利息支出或利用其他与不同的融资结构相关的税收优惠。当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在中国,有些行业中对外资持股比例有着特殊的限制,比如采矿行业,生物制药行业等。在这些行业中,外商无法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购买内资企业。

作者:

丁晨 (Jennifer Ding)
jding@sheppardmullin.com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7条。

[2] 《中国企业并购及重组税务指南》,德勤中国,2009。

[3]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第10号),第2条。

文章分类:
引用通告 (0) 相关链接 引用链接
http://chinese.chinalawupdate.cn/admin/trackback/189814
发表评论 (0) 阅读/发表评论
点评/提问 无论本博客的任何内容或者您通过本博客与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流都不构成提供法律建议或者其他意见、也不形成任何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在您通过本博客与我们沟通的过程中,您不应该提及包含了您可能遇到或者已经遭遇的任何法律问题的保密信息。如果您确实需要向我们提及上述信息,请先征得我们任何一位律师的同意。

如果您在提及上述信息时没有获得事先同意,则表示您已经完全理解并且认为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没有责任替您所提供的任何信息进行保密。







保存个人信息?
与朋友共享 使用以下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向朋友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