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最新法律法规2010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年2月26日,全国人大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在中国,作品需要通过内容审查(如对进口外国电影的审批制度)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出版或传播。但是,没有通过审查的作品在内容上并不总是违反宪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原第四条的内容:“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可能会得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就是违法的,也是得不到著作权保护的结论。新的第四条调整了语言表述,解决了这一歧义并回应了2009年世界贸易组织(WTO)在知识产权纠纷案DS362d中对中国的不利裁决。
新第二十六条
新的《著作权法》增加法律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早在1996年,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就已经作出了著作权可以进行质押,并且质押合同可以进行合同登记的规定。新增的第二十六条呼应了这一规定并解决了部门规章和法律之间的潜在冲突。
最高法院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通知》已于2010年2月1日开始实施。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拥有对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通知》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上述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据了解,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了92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
作者:
孙婧元(Jingyuan Sun)
(212) 634-3094
jsun@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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