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鼓励外商在京设立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自上海于2009年批准外商在沪设立股权投资基金(PE)之后,北京也于近日成为了给予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合法地位的另一个先锋。2009年1月20日,北京市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允许外商在京投资设立PE的政策。《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试行期三年。

主要规定

根据《办法》的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办法》还规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外商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为外资PE组织形式的多样化留下了空间。

2.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

3.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2)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并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办法》还将外资PE的经营范围严格限制为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允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另外,在北京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享受《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给予的政策支持。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投资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以上规定和北京对外资PE的后续政策支持将加剧京沪之间对外资PE的争夺。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北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小节

由于中央政府还没有出台针对外资PE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许多外资PE目前是通过设立代表处或提过咨询服务在中国开展业务。在获得特别许可的北京、天津和上海等城市陆续对外资PE做出地方性规定之后,中央政府能够借鉴地方的经验对外资PE做出规定。

尽管外资PE已在京沪两地解决了身份问题,但是对其结汇和税收优惠的问题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除非只建立纯人民币基金,如何让资金进入和离开中国将是外资PE最关心的问题。中国政府对此作出的规定将对投资基金市场有很大的影响。

作者:

孙婧元 (Jingyuan Sun)
(212) 634-3094
jsun@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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