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新《专利法》,国务院出台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1月18日,国务院出台了第三次修改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新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正)生效实施后,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需要对旧的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决定》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反映了这一需要,修改后的《细则》将于2010年2月1日起生效实施。
新内容
保密审查
新《专利法》允许中国的个人或企业在取得中国专利之前直接在外国申请专利。和美国的外国专利申请规定一样,新《专利法》要求: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为施行这一规定,《决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定义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因此,只要专利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符合这一定义,则无论该申请人来自中国或外国,都需要在向外国申请专利前通过保密审查。《决定》还对保密审查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保密审查通知,申请人就可以就其发明创造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
遗传资源.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为执行这一规定,《决定》将“遗传资源”定义为“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将“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界定为“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决定》还规定了遗传资源信息披露的程序,要求为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对遗传资源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强制许可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新《专利法》对强制许可的范围和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如果专利权人经过规定的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或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强制许可是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对该规定中的“未充分实施”进行了解释:“未充分实施”就是“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新《专利法》强制许可的范围包括的“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决定》将其定义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为保证我国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符合国际条约的要求,《决定》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必须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作者:
孙婧元 (Jingyuan Sun)
(212) 634-3094
jsun@sheppardmullin.com
在您通过本博客与我们沟通的过程中,您不应该提及包含了您可能遇到或者已经遭遇的任何法律问题的保密信息。如果您确实需要向我们提及上述信息,请先征得我们任何一位律师的同意。
如果您在提及上述信息时没有获得事先同意,则表示您已经完全理解并且认为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没有责任替您所提供的任何信息进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