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发布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作者 Jennifer Ding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于2010年1月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对少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存在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等问题的监管。《通知》加强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程序、人员结构以及经营的审查,发布机关称严格的审查可以加强现行法规的执行力度,维护经济和市场秩序。《通知》没有直接规定新的限制要求将适用于某些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联络处。《通知》中提到的变化大致如下:
有关登记及登记证延期的补充要求
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登记代表机构,必须提交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经注册地认证的合法开业证明。该证明必须经过公证,由企业注册所在国相应的全国或地方政府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具有管辖权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同时,还必须提交关于企业财务结构、资本运营以及企业资信的材料。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证延期时,必须提交隶属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授予的企业存续许可证明。同时还应于每次申请登记证延期时提交一份新的经认证的开业证明。
与此前不同的是,原先代表机构有效期限能否达到三年取决于各相应的地方法规,而《通知》则将所有代表机构的有效期限统一为一年。对已颁发的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登记证,应当在代表机构办理变更或者延期登记时进行换发。
严格控制代表人数
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应当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尽管该规定并不明确,但《通知》对此做了一般规定,即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得超过4人。对目前代表人数已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不再允许新增代表。
经营状况现场核查
各地工商部门对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在取得《登记证》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对其驻在地址等登记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对代表机构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代表机构以各种形式收取费用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罚款、终止签证甚至刑事处罚)。
结论
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同公安部就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活动开展更紧密的合作,外国企业应当特别注意其代表机构注册登记的手续,及时办理登记证的延期手续,并遵守中国法律开展经营。另外,由于上文提到的公证认证手续极端情况下可能需要3个多星期,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规及法律部门应当对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办理的延期手续非常熟悉。
《通知》正文电子版本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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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思涛先生
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管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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