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办法》)。《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生效实施。
看点
《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也须遵守《办法》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发言人在就《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指出,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也可以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此外,如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法》没有规定外国合伙人的最低出资限额,同时允许外国合伙人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或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设立其他形式的“三资”企业需要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不是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要求。但是,《办法》并没有解除国家产业政策对外资合伙企业的限制。《办法》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因此,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外国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如果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还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此外,《办法》回避了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等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这一热点问题,只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发改委将会通过即将出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对这类合伙企业进行监管。
作者:
孙婧元 (Jingyuan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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