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增值税规定新变化--2009年10月

2009年10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两个关于增值税的新规定。一个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之间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问题,另一规定决定全额退回特定期间内外资研发中心因购置特定设备缴纳的增值税并决定免除有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特定设备的关税。
 

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

2009年10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明确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间资产重组中的增值税问题。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国家不对企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行为征收增值税。企业转让全部产权的行为包括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根据第585号函,上市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公司,但仍然保留上市公司资格,实际上没有全部转让资产、债权和劳动力等产权,纳税人应对上述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照章缴纳增值税。

2. 第585号函还规定,涉及到上述资产重组中固定资产增值税征收的问题,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有关政策办理。

3. 如果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将其在上述资产重组中受让的实物资产转让给其他公司,应该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研发中心有关增值税政策

2009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通知”),明确了关于免除外资研发中心购买相关进口设备关税及全额退还内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

《通知》规定了2009年9月30日以前设立及2009年10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的条件。满足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进口的相关设备可以免予缴纳关税。此外,满足条件的内外资研发中心还可享受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通知》所指的设备是其附件所列的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

《通知》溯及既往的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进口和采购。


作者:

孙婧元 (Jingyuan Sun)
(212) 634-3094
jsun@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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