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就世贸组织(WTO)"出版物市场准入案"专家组裁定报告提起上诉
9月22日,中国于最后时刻就世贸组织专家组8月12日公布的对“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案”做出的不利裁决提起了上诉。在上诉中,中国继续引用“公共道德”进行辩护。这一美国于2009年4月向WTO提起的诉讼引起了两国的广泛关注。继美国就中国轮胎加收关税以及向WTO提起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上诉之后,本次中国的上诉行为进一步加剧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
专家组裁决报告
在长达460页的报告中,专家组支持了多数美国提出的中国没有按照其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为出版物和视听产品的进口提供足够市场准入的意见。专家组还要求中国采取措施解决这些法律法规违反其WTO承诺的问题。这次报告是专家组首次“贸易权”和“公共道德”问题进行裁决。
贸易权和《关贸总协定》第20条
本案的中心问题是中国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对“贸易权”所作的承诺。贸易权,即进口和出口的权利,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协定中并不存在。保障该权利的义务只适用于在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后加入的成员国。在裁决报告中,专家组认为尽管中国有权在符合WTO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规范贸易活动,但中国必须保证所有的企业,包括在中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都享有进口货物的贸易权。但是,中国要求出版公司必须为具有合格人员并遵守国家计划的国有独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在WTO框架下的义务。同时,中国对进口用于影院放映的电影(实体)和用于电子发行的声像制品的权利进行限制,也违反了其在WTO框架下的承诺。在辩护中,中国援引了《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中的“公共道德”部分作为免责条款。对于“公共道德”问题,专家组认为应该遵循“美国赌博案”中的标准,以特定国家公共道德为基础。经过分析,专家组认为中国上述限制贸易权的措施违反了其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同时,因为美国提出了对贸易限制更小但能达到同样效果的措施(即允许私人公司进口同时由政府对进口产品的内容进行检查),中国的措施(以及相关的“公共道德”辩护)不能满足第20条“帽子”中“必须性”的要求。在比较了上述措施对实现维护“公共道德”的贡献、其对贸易的限制性和替代性措施的可行性进行了权衡之后,专家组认为上述措施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和中国所作的相关承诺。
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中国禁止外国服务提供商批发销售进口读物,同时允许国内服务提供上进行上述销售的行为被专家组认定为“负面的改变的市场竞争环境”进而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7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此外,中国禁止外商进入音像制品传播市场的规定也被认定为违反了中国在GATS第16条下所作的承诺。在读物市场方面,专家组认为,在《出版管理条例》第41至43条中,中国对进口书籍订阅系统和二级分销系统做出了和国内出版图书的相关系统不同的规定,是对进口书籍产品的歧视,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的规定。
小节
WTO上诉庭将有2至3个月的时间对这一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进行重新审查。上诉庭可能支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决定。
上诉庭的决定可能影响出版和娱乐产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市场环境。更重要的是,如果其要求中国对只允许国有独资企业进口某些产品的规定采取措施,那些未被允许进入这些市场的中国私人企业也将要求解决他们的“非国民待遇”问题并和外商拥有平等的“贸易权”。
作者:
孙婧元 (Jingyuan Sun)
(212) 634-3094
jsun@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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