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草案)》- 外资合伙企业的全国性法律环境正在建立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草案)》通过
2009年8月19日,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办法目前已转至商务部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鉴于2009年6月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仅对中国法人之间的合伙进行了规定,北京、天津和上海等地方政府都通过了地方法规推动建立有外资背景基金参与的人民币基金。《办法》的通过是中国政府对外资合伙企业进行统一监管的重要信号。
看点
根据《办法》目前的内容,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在中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以有限合伙人身份间接对中国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
外国企业或个人可以同外国投资者,或中国企业或个人设立合伙企业。《办法》没有对外国合伙人的最低出资额做出明确规定,但是规定以货币出资的外国合伙人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将会通过即将出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PE Funds)进行监管。外国投资者作为普通或有限合伙人的私募基金(PE Funds)将同时受到该办法的监管。
此外,《办法》并没有解除国家产业政策对外资合伙企业的限制。和其他形式的外资企业一样,外资合伙企业在华投资必须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办法》指出,外国投资者不能仅通过投资外资合伙企业而直接进入那些国家产业政策只允许“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中方相对控股”参与的产业。
作者:
Jingyuan Sun
(212) 634-3094
jsun@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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