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强对国有资产重组的监管

今年6月,国资委及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出台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监管。新出台的规范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受让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

背景

在中国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后,多数原有暂不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变为有限售条件的可流通股。由于原有相关规范均建立在国有股权不流通的基础之上,股权分置之后,国有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定价方式、依据和市场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急需新的规范对国有股东的行为进行规范。据国资委介绍,这些规范的基本思路是:规范国有股东转让大额股份的行为,对国有控股股东和国有参股股东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国有股东的交易行为,以及在这些交易中充分利用改革后形成的市场化价格发现机制。

要点

根据《转让办法》的规定,在上市公司实行其资产重组计划之前,其国有股东的股份转让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或审核。和之前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一样,《转让办法》不适用于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转让办法》还引入了财务顾问制度,要求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失去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聘请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这一规定和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以及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中的财务顾问制度相吻合。监管部门要求由中介机构作尽职调查已成为普遍的做法。

由于国有股权已经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同时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通过协议折价转让股份的价格限制在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以上。《转让办法》还列出了不适用限制的情况。另外,如非例外情况,上市公司还应向公众披露这些股权交易的信息。

此外,为减少国有流通股大量涌入对市场造成的冲击,《办法》规定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小结

《转让办法》和《受让办法》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份的买入和卖出进行规范。同时《标记办法》将标记国有股东政权账户并对它们进行监管。通过建立详细的批准和审核程序,这些新规定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并较少市场波动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


作者:

Jingyuan Sun
(212) 634-3094
jsun@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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