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强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

2009年7月6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出台了《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和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境外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

主要内容

《通知》强调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

其次,《通知》明确了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而且,根据《通知》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有权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将成为各地税务机关重点监控和调查的对象。

结语

综上所述,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施行以来,《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说明中国税务机关贯彻转让定价及保护税基的决心。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跨国企业,尤其是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应当权衡其关联交易的各种因素,结合中国的法律环境保持一个稳定的转让定价政策。


作者:

尉柳明 (Willow Wei)
86.21.2321.6000
wwei@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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