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将获更多税收优惠

2009年3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文化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出台使得文化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能够享受到一系列范围更广的税收优惠。

根据《通知》的规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及放映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具体期限不超过三年。

另外,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的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将免征进口关税。此外,对于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时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如果某一家进行文化企业相关技术开发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企业”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第172号文及第362号文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也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但是,“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具体范围有待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确定。

该《通知》适用的“文化企业”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而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文化企业,其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按照财税[200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到期。


谭伟明: Raymond Tan

86.21.2321.6053

rtan@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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