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和虚拟财产
在线网络游戏在中国有着巨大的商业市场,并且不断扩大。《2007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也突出强调在线网络游戏商业市场的爆破式增长。从2007年开始,在线网络游戏玩家已经达到了四千多人,并且持续递增。由于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虚拟财产交易市场也随之红火。根据2007年《第7届网络游戏市场调查》显示,83.7%的玩家直接通过现金进行虚拟财产交易。还有46.8%的玩家通过聘请第三方获取虚拟财产。2007年,虚拟财产的交易额将近40亿人民币。
虚拟财产包括多种无形资产(例如,锋利的宝剑、高级别的玩家等级,或者游戏货币),可以通过玩网络游戏或仅开通游戏账号获得,这些都促使游戏玩家用现实货币换取稀有的武器或高级别等级。这样的交易其实是被终端用户协议所禁止的。然而,如果不进行这样的交易,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
作为法律及观念层面的问题,虚拟财产以及现实财产的界限正在变得模糊。取得虚拟财产所花费的人力及财力使得虚拟游戏的用户似乎变成了这些财产的所有者,然而此权利与终端用户许可协议所赋予被许可人(用户)的权利相冲突。而且,对于虚拟财产而言,现实存在的商业市场使现实世界与虚拟财产的界限变得更加复杂。
中国法院最近做出的一些判决显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逐渐趋向于对现实世界财产的保护。无论是游戏帐号或是游戏财产本身,已经不断出现于法院的判决中。最核心的焦点在于,虚拟财产是否拥有价值,并且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以及可否构成盗窃罪的基础。
案例一,北京朝阳区法院2003年2月判决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原告李宏晨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网络游戏卡的费用。
案例二,2004年12月,金华婺城区法院判决网络游戏公司职工诸程因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三, 2006年8月,广州天河区法院判决陈小凡因窃取、出售他人网络游戏装备构成盗窃罪。
案例四,深圳腾迅公司员工曾某、杨某利用负责系统监控工作的便利,盗窃QQ账号后与他人合谋倒卖牟利达6.5万元。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依法判处两人构成盗窃罪。
案例五,在浙江省宁波市一起网游帐号盗窃案中,宁波市海曙区法院认定被告张斌盗窃罪成立,并判处张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中国法院对网络财产是否具有“价值”的关注,很明显涉及一个根本性问题:这些网络财产是否是真正的财产。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并未讨论任何终端用户的许可协议,而这些许可协议明确排除了网络玩家对其在游戏中所取得的财产权利。由于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以及虚拟财产领域的法律处于萌芽阶段的现状,假设这种财产权利存在的话,对于用户拥有其账户中的哪些虚拟财产权益以及哪些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仍然不明确。
Madelyn 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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