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清洁发展项目税收激励机制
2009年3月23日,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溯及至2007年1月1日生效。
背景
清洁发展机制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确立。该机制是将市场作为基本手段,鼓励发达国家投资于发展中国家进行清洁能源项目建设,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中国在2005年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批及实施的法律框架。《通知》阐明了赋予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的税收激励政策。
要点
《通知》规定,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2)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3)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以及(4)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同时,《通知》明确清洁发展项目实施企业可以将上缴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予以抵扣。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抵扣部分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以及新再生能源项目及植树造林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对企业实施HFC,PFC及N2O类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进一步强调,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是指企业实施该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除此,企业还应当分别核算项目所得及其他经营所得。
结语
《通知》运用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外国企业在该项目中将有更多投资机会,并且有望成为全球二氧化碳信用交易制度的领军力量。
郑樑 : William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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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heng@sheppardmull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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