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打击滥用税收协定的投资行为
在国际贸易持续增长的背景下,所得税税收协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国家在双边关系的基础上签订了所得税税收协定,亦称双重税收协议或双重税收协定,从而防止双重征税(即两个国家同时对相同所得、利益、资本利得、遗产及其他项目进行征税)。中国已经和80多个国家及地区签订了相关税收协定。
然而,有利于纳税义务人的税收协定却滋长了避税交易。为了避免有可能出现税收协定滥用及其他的避税行为,中国在200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 “特别税收调整”一章中确立了反避税的基本原则。2009年1月8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详细规定了相关反避税的原则。例如,税务机关应当考虑交易安排的实质而非其形式,从而决定是否存在避税的动机。并且,税务机关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交易安排的时间和持续期间;(2)交易安排实现的方式;(3)交易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4)交易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5)交易安排的税负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新疆税务局”)近期处理了的一个征税个案,反映出中国对滥用税收协定行为的关注。在该案中,新疆税务局否则决了一家设立于巴巴多斯的公司就其股权转让交易行为的收益,基于中国与巴巴多斯的税收协定而获得享受优惠税率的请求。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去年发布的第1076号通知中,支持了该否决意见。案例的主要情况如下:
事实
两家中国公司,即B公司和C公司,于2003年在新疆设立了合资企业A公司。2006年7月,B公司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部分股权以3380万美金转让给一家巴巴多斯公司。随后,B公司以3380万美元的收益向A公司注资。2007年6月,巴巴多斯公司将其所享有的A公司股权以接近4600万美元的价格返售给B公司,并且根据中国与巴巴多斯所签订的税收协定请求税收减免。
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该巴巴多斯公司是否在巴巴多斯有实体存在,从而有权享受获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根据新疆税务局的调查,该巴巴多斯公司于2006年股权交易发生一个月前设立。2007年的回售价格在合同中已预先安排,并且该巴巴多斯公司从未参加合资企业经营活动及风险承担。交易安排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11个月),而且其交易结构使得巴巴多斯公司获得了异常的高额回报(即3380万美元投资获利1200万美元)。综合考虑,这些交易安排在实践中更像是贷款或其他商业性交易,而非真正投资于合资企业的行为。除此以外,所有的巴巴多斯股东都是美国公民。根据以上事实,尽管该公司根据巴巴多斯法律注册于巴巴多斯境内,但其注册的目的是为了适用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据此认为不应将该公司视为“巴巴多斯公司”。
结语
中国将更加关注商业交易的目的和动机从而打击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外国投资者应当注意其商业交易行为也许会被认定为仅仅是为了避税及逃税。为了更好地证明投资目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准备所有相关文件,阐明注册在与中国建立税收协定关系国家的那些公司的经济实质。
作者:Xu 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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