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相关合格境外投资机构(QFII)预提税通知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有关向 QFII 征税预提所得税的规定。

QFII 制度

机制对非居民纳税人投资中国证券市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2002 年首次推行 QFII 机制,旨在向有限的海外投资者开放中国证券市场。QFII 可以投资在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以人民币为主要的金融产品,其中包括股票,债券以及其它由证监会批准的金融工具。

通知》要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分配给非居民纳税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缴纳税率为 10%的预提所得税。《通知》阐明了该 10% 的预提所得税直接适用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派发的股息及红利,并且进一步规定了当中国居民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QFII 应当直接缴纳 10% 预提所得税。

更重要的是,《通知》规定部分 QFII 根据其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及安排获得预提所得税税收减免。此规定对那些其所在国或地区已经和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 QFII 而言,无疑是受益非浅。例如,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在香港成立的 QFII 享受 5% 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除此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尽管 QFII 通常是资金流转的媒介,但是《通知》并未对适用税收协定的实际受益人进行限制。相反,《通知》将 QFII 本身作为中国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及利息的直接受益人,这使得非居民纳税人有更广泛的空间选择与中国有优惠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作为 QFII 的成立地,再通过该 QFII 进行对华投资。

结语

《通知》明确了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应当适用 10% 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但是,《通知》并未涉及 QFII 的其它问题(例如,QFII 处置其在中国居民企业中的相关投资收益是否应缴纳 10% 的预提所得税)。因此,该问题有待继续观望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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