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强对非正常撤离的外商进行追击
针对自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境内不断出现的“外资非正常撤离”现象,2008 年 11 月 19 日,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下文简称为《指引》)。
四部委称,该《指引》的出台是为了防止 上述 外 商 投资企业非正常撤资现象再次发生。外资非正常撤离不仅损害了中方合作者的利益,而且给多边经济关系以及 相关 地方 的 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例如,此前 已经有 家韩 商 投资的企业通过非正常清算程序从中国山东省撤离。
中国政府已经在民商事及刑事领域和 61 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 同时在引渡问题上也与许多国家达成协定。基于这些条约和协定,《指引》主要规定了对逃离的外国投资者的追击程序、对债权人的保护、中国法院生效判决在海外的承认和执行以及非正常撤离的外国投资者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指引》强调,当外资非正常撤资的情况出现后,中方合作者以及事项有关司法主管部门申请立案。中国中央政府将向外方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协助的请求,其中包括送达传票及相关司法文书、调取证据以及对外国涉案人员的调查。
为了保护中国债权人的利益,《指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对公司债务依《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指引》进一步阐述了当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中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应当得到外国投资者海外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此外,基于中外双方签订的国民待遇协定,有经济困难的中方债权人可根据外国法律申请法律援助。最后,《指引》规定了对于一些偷逃税款的涉案外国当事人,中国政府可以通过引渡或刑事诉讼转移的方式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
由于经济大幅度滑落,外国投资者开始将其注意力转移至劳动力更为廉价的市场,如印度和缅甸。总体上讲,《指引》的出台旨在重塑外资撤离中国的规范体系从而应对外商非正常撤资带来的消极影响。同时,《指引》也重在吸引更加优质的外国资本投资于中国市场,促进中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结构性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