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股权出资法规
2009 年 1 月,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 200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该《管理办法》有利于促进股权投资及其有效利用。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现金以及可以用金钱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取得某一公司的股权;这样的非货币财产包括投资者所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
《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司所持有的、以及用于对其他中国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任何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如果投资者的股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则不得用作出资:(1)该部分股权所属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2)该部分股权已经被质押;(3)该部分股权已经被依法冻结;(4)该部分股权所属的公司之章程规定其为不得转让股;(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总金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作价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新设公司,投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对于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价出资的股权必须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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