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中国虚拟货币收入的征税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 [2008]114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根据该批复,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将征收 20% 的税。但是,该税收规定的实行可谓困难重重。首先,对该税收是否仅只适用于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之间的交易规定不清。很多人对以虚拟货币购买商品及 或服务是否征收个税存在疑虑。第二,既然是征收个税,那么上网人的网名就必须和其真实姓名联系起来。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将很快强制施行网络实名制呢?第三,网络交易管理为管理机关出了一道难题,因为个税系由交易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而网上交易的地点通常会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实际使用者不属于同一省区而很难确定。如果地方税务局无法确定交易是否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又如何对这些交易进行监管呢?
第四,税收征收是另一大障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单位应负责扣缴个人可征税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在没有合法扣缴单位的情况下,取得收入的个人应当向税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但在取得虚拟货币收入时,通常会出现没有合法扣缴单位的情形,因为绝大多数的交易是在个人之间进行的。地方税务局对此能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征收系统呢?
对此,中国媒体报道了各省税务机关对该批复的反馈:
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将在几个星期内开始征收虚拟货币收入个税,但尚未出台详细的实施方案。
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暂时不实行该规定。
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目前正在研究如何实行该规定,但未明确实施的具体日期。
4. 11 月 11 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了下列实施方案:(1)对可验证的虚拟货币交易收入征收 20% 的个人所得税;并且(2)无法验证的,则纳税人应就全部交易收入缴纳 3% 的税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同时要求个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后,向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虚拟货币交易收入税究竟如何征收,我们将拭目以待。
作者:朱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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