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保护面临新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草稿),已于 2008 年 8 月递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后表决,并预计将于 2009 年初正式生效。该草案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的热议当中。本文仅仅提供读者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重大修改的概览。
1.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修正案增加了许诺销售,即未经专利权人授权的许诺销售活动为法律所禁止。此项法律规定可以杜绝侵权产品的展示和广告,对于限制侵权产品进入市场将发挥巨大作用。(修正案草案第 12 条,2008 年 2 月 28 日版)
2. 新颖性标准提高
修正案当中最显著的修改之一是:将新颖性标准从相对新颖性提高到了绝对新颖性。该修改不仅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也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
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独特之处在于,目前,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只要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即可,而修改后,如果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新颖性或者可专利性,则必须不属于现有设计,并且对于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而言,与现有设计相比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区别。
3. 不鼓励将外观设计专利当作产品标识使用
同样地,在修正案的 24 条中,新加入的条款内容严格区分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作用。“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本条款 可以理解这是为解决中国将商标作为外观设计进行注册的问题,以减少中国越来越多的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产品标识的外观设计申请。
作者:俞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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