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变化助推外汇制度改革

1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国家的汇率制度和外管局的使命及权利作出了重要调整和规定。提出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并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

相比于原条例,新条例呈现出以下四点重要变化:

变化之一体现在,由外汇短缺时代以流出管理为主,变为均衡管理。不再一味强调流出管制,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变化之二体现在汇率制度方面,即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事实上,尽管实际操作中我国的汇率制度已经发生较大的调整和改革,但此番修订才以国务院令的方式,从法律法规层面予以了明确。《条例》将过去“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改为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为人民币从盯住美元向挂钩一篮子货币提供了法律依托。

变化之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按照WTO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变化之四是着重增加了监管管理一章,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条例》明确赋予外管局以调查取证的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央行和外管局于6日晚间联合发布的《答记者问》指出,《条例》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在于,当前的“外汇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据介绍,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外汇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经常项目已实现完全可兑换,企业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的外汇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需要修订条例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二是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原条例重在管理外汇流出,需要修订条例以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在中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三部门称,全面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这里仍然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为什么从“旧条例”到“新条例”,经过近13年的时间,国内外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外汇管理条例的弊端早就暴露无遗,但是,为什么直到问题成堆才做出这样的改革。为什么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就没有一个自我完善机制?同样,“新条例”是否有这样一种自我完善机制,仍然是十分存疑。因为,任何制度规则都是不完全的,它都需要一种自我完善机制来不断调整。

二是“新条例”希望“藏汇于民”、“藏汇于企”,这样不仅减少国家外汇风险的压力,也能够为企业及居民创造一种投资的机会。但是,在目前这种人民币单边升值的情况下,不仅外国热钱要涌入中国,而且居民及企业也没有藏汇之愿望。如果居民及企业没有这种藏汇之愿望,那么,“新条例”而达“藏汇于民”目标是不容易的。

三是最近国际热钱为什么会涌入中国,我们外汇管理制度有缺陷,但更为重要的是,外汇进入中国可找到牟利的途径。要遏制国际热钱的流入,完善外汇管理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减少热钱进入中国牟利的机会。如果后者没有相应的政策调整,热钱同样是能够找到进入中国的途径。比如说,进入德国房地产市场的热钱无功而返,因此,也就没有热钱意愿进入。但是,中国的情况则不是,即使有明确的文件不让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但是外资不仅要进入,而且还明目张胆,并以此来推高房价,损害中国经济。如果不设定这样的制度规则,光是加强外汇管理制度,其所起到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总之,“新条例”是对中国外汇管理制度一次重大改革,它将对资金的跨境流动产生重大影响。但是,“新条例”仍然是特定环境的产物,重要的是“新条例”应该有一种自我完善机制,以便随新的条件与环境不断完善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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