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
股权是出资人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购买公司股份而享有的权利。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即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即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近年来,股权出资被看作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受到许多投资者青睐。2007年6月,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管理办法》,在全国首次实施股权出资随后,上海市工商局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制定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以下本文将探讨股权出资方面的几个基本问题:
1.各方主体
依照《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投资人包括具有我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和境内企业,即不包括外国国籍自然人、无国籍自然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另外企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企业,应为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股权出资涉及到的两类公司为:(1)股权公司,即投资人出资前已持有股权的公司,应为在长三角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和外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2)被投资公司,即投资人新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应为在长三角地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2.股权
作为股权出资标的的股权应当权属完整。投资人可以通过投资、股权转让、拍卖等诸多方式获得股权,但是衡量其是否合法拥有股权,主要依据公示的股权所有人。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依据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依据股东名册的登记。此外,作为出资的股权之上不得存在权利行使的限制,即拟作为出资的股权上不得设有质权、或者被法院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等限制出资主体行使股权权利的情况存在。
同时,拟作为出资的股权应是可以转让的股权。因其他股东或审批机构意志或者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受限制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如《公司法》第142条、《证券法》第98条对股权转让作出的相关限制。
3.出资
股权出资时,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这主要是为了与《公司法》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保持一致。另外,股权出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可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其中主要的方式为股权转让,须经股权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制定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登记;涉及国有股的,需要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4.登记
股权出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股权不能作为其首期出资。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时,应提交股权出资的股东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其中应包括对股权完整、合法出资、评估作价、变更登记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5.评估作价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通常,股权的价值评估应以股权所在公司的净资产额、股份总数、股东表决权确定原则、股东分配权确定原则、经营状况等为依据。
2007年9月28日,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上海第一家以“股权出资”的企业,领到了工商浦东新区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虽然目前股权出资的适用还局限在长三角地区,可以预见这种新事物会逐步被大家认同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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