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和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它和姓名权、肖像权、身体权、自由权一样同为人格权的一种。虽然目前中国法尚未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定义,但是通过法律法规的相关解释可以得出隐私权主要包括:(1)个人信息控制权;(2)个人生活安宁权;(3)个人信息保密权;(4)个人隐私使用权。
目前,我们可以从民法、刑法等一些法律中找到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是中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规制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日益增多。现在,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
1. 隐私权的范围尚未被具体的法律明确列明,保护方法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有些法律法规虽然涉及但是规定比较分散。
2. 由于隐私权法律定义的不明确,隐私权经常被做扩大或限制性解释,导致隐私权的滥用或保护不足。
3. 目前,隐私权被看作是“隐私利益”,其保护依附于名誉权,因而在司法过程中保护还不够有效。事实上,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范围是不同的:(a)二者的客体隐私和名誉不等同;(b)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私自公布揭露个人隐私,而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多建立在不存在或夸大的事实上;(c)隐私权只能为自然人享有,而名誉权可以被法人和自然人享有。
在实践中,保护隐私权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公民名誉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
适用名誉权保护的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可以划分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隐私权受到侵犯可以参照适用相关规定,至于具体适用以上哪种救济方式则取决于特定案情。
另外,隐私权相对于公共利益和知情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共利益代表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由于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利,一旦隐私权与之相违背就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当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时,医生、记者、摄影师可以公布个人隐私。
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与公共利益相关联,意味着每个人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例如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国家机关人员的表现,甚至公众人物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
总体来说,中国的隐私权保护采取的是适用名誉权保护的间接保护方式。因此,我们迫切希望《隐私权保护法》能尽快提上立法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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