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带来新变化
最近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包含了一些劳动法未涉及的新条款,同时在劳动关系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部分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第一次被依法认定为用人单位,这意味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另外,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也有了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正积极参与劳动纠纷的解决。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新条款主要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像以前那样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认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同时,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较之前也加重了。
在这一章中还有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例如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国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更好的保护被雇用期间的劳动者。
这一章最显著的变化是关于试用期方面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前会设定一个相对较长的试用期,以劳动者不符合雇用条件为由免责。在旧的规定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雇那些所谓的"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了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除了试用期,劳务派遣也是新规定中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与以前相比,劳动合同法更加清楚地规定了劳务派遣期间的限制,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责任(第58、60、66、67条)。并且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92条)。
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50条)。
以上条款的变化说明中国正努力规范各种劳动关系、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在具体的实施条例出台以前,该法在执行中的优势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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