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

2006年至2007年间,中国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规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采取限制性措施,规定外资企业投资中国房地产业需成立公司,而且除了对外资企业审批的一般规定外,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FIRE)还需满足以下限制性条件:

1. 地方商务机关须经上级商务部门审批以通过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新设和增资。从前,地方商务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需要上报到商务部审批。2008年7月起,这项职权已转移至省级商务部门,商务部将随机审查省级商务部门的相关决定。而有关机构在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审批上比较缓慢,尤其是对外商独资的房地产企业和在大城市进行投资的审批没有时间限制。而且,外国投资者不得通过兼并中国房地产公司的方式规避这些要求。

2.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可以举借外债,但他们可以在境内融资。不过,如果外资房地产公司的总投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就只能在总投资额50% 的范围内举债融资。

目前,市场普遍希望省级商务部门能加快审批速度,而且能比商务部更灵活。然而,由于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和冷却房价的基本政策仍未改变,外商投资房地产业仍然比较艰难。因此,外商企业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更多利用离岸并购的方式。如果不行,还可以求助于法律顾问以增加胜算。

相关法律法规: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2008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2007年7月)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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