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出台后跨国企业面临的诉讼风险
伴随着北京奥运会的临近,中国反垄断法即将生效。为了更好地实行这部具有重大意义的法规,该法的实施细则也正被各反垄断部门热议。实施细则将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和执行的重要部分。尤其是,实施细则将对反垄断法中部分尚不清晰的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条款中,私人反垄度诉讼权受到了不同行业跨国企业的极大关注。
1. 反垄断法:准许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
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明确地为反垄断法下在中国私人提起反垄断行为民事诉讼敞开了大门。就字面意思来说,一旦某企业的经营行为被确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受损害方提供实际损害或损失的证据,那么该方就可以根据反垄断的规定起诉该企业。
由于反垄断法从本质上讲是一部实体法,因此并未对与私人诉讼有关的重要程序问题作出规定,如提起私人反垄断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2. 消费者与竞争者
由于反垄断法缺乏明确的指引,任何个人或合法实体都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因此,消费者也毫无疑问地获得了起诉跨国企业的权利,这项权利已得到大多数重要的立法参与者和法官的确认。在今年初北京召开的一次反垄断会议上,一位立法人员指出, 允许消费者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将成为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但是,国内外的竞争者是否可以以垄断行为作为诉因在中国对跨国企业提起诉讼仍然难以确定。在许多国家,竞争者通常是遭到某一行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损害的一方,因此具备诉讼资格。但是具有诉讼资格的竞争者有时会滥用诉讼权利,对竞争的开展毫无益处。例如,美国就对竞争者的反垄断损害诉讼资格进行了限制,认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本身而非竞争者。
3. 不同的意见
事实上,在反垄断法出台前立法部门内争议不断。全国人大常委会担心存在企业利用反垄断诉讼来打击国有企业或发展中的私人企业。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利害关系人”包含了竞争者,还赋予其反垄断法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正式出台的法律中却对这一规定作了修改。由此可见,反垄断法是实体法而非程序法,竞争者的主体资格应留待最高院作出司法解释来确定。
据多方消息,参与反垄断法立法的人士认为本法应当禁止竞争者取得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立法法,最高院有权对任何法律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解释,这其中也包括了反垄断法。但目前,最高院尚未对这个事项发布任何解释或出台任何指导性文件。
根据目前中国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反垄断诉讼都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但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以及不同地域法官执业能力的差别都可能导致国有企业甚至外企受到某些地方竞争者滥用反垄断诉讼的严重威胁。例如,一旦竞争者的诉讼主体资格被确认,某些企业就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省份针对同一家企业各自发起反垄断之诉。因此,在潜在的诉讼权利滥用问题得到解决以前,在反垄断法本身得到进一步完善以前,授予竞争者诉讼地位就应当格外谨慎。
作者:
张小艺
86.21.232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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